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女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柯盈賢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 理人 王怡茹律師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