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23號抗 告 人 蔡太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文志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標題欄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