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5號抗 告 人 許順興
黃奕齊金易德何研田共同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相 對 人 林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項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準此,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亦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次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於必要時所為,係屬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而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均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保全必要性之判斷,自應於具體個案中經由利益衡量之觀點,綜合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本案勝訴之可能、有無不可回復之損害及法秩序之安定和平之公益等,予以綜合衡量判斷。是若該爭執之法律關係並無急迫性及欠缺為該處分之必要性時,不論就其請求及原因之釋明是否已足,殊無准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許順興為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下稱懷生國中)之校長,黃奕齊為懷生國中之學生事務處主任,金易德為懷生國中之生活教育組長,何研田為懷生國中之前任學生家長會會長。民國(下同)103年12月9日因相對人之子於週會期間手插口袋、站三七步,有不服師長教誨之情形,黃奕齊、金義德為管教而責罵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得知上情,即於其設置「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下稱系爭部落格)上,連續張貼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67所示之文章,該等文章之標題、內容含有大量「未經合理查證或惡意虛構之事實陳述」或「以聳動、偏激之言論為意見表達」之文字,對伊等之名譽產生嚴重損害。伊等乃以105年11月1日臺北南陽1921號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於收到存證信函後即刻刪除所有不法損害伊等名譽之文章,且日後不得再以任何方法為類似之行為。詎相對人於收到前開存證信函後,再次於系爭部落格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文章,虛構「系爭存證信函係伊等利用威勢,令學生於前往補習班途中,順道至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之故事,企圖使系爭部落格之讀者對伊等人產生藉權勢強迫學生聽令其辦事之不良印象,足認相對人執意繼續張貼文章以損害伊等名譽之意圖,伊等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並回復名譽,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刪除所有已張貼損及伊等名譽文章之本案訴訟。惟相對人自開始張貼文章以來,從未停止更新文章,且於文章結尾,通常都會以「待續」二字表示文章會繼續更新,足認相對人之妨害名譽行為,有「反覆實施」之特性,顯見伊等名譽有持續受侵害之虞,且系爭部落格瀏覽人數迄今已近14萬人,至本案訴訟終結前,附表所示文章及相對人新增文章瀏覽人數勢必相當可觀。惟原審裁定未令伊等有就相對人之答辯意旨再陳述意見之機會,並遽以附表文章陳述內容所致之損害早已發生,且以職權調查部落格每月瀏覽人數僅1,500人,而駁回伊等之聲請,該裁定價值判斷不符一般社會通念,又就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衡平判斷有失公允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許伊等供擔保後,令相對人刪除如附表所示之文章至本案訴訟終結前,且禁止其以網路留言、散布謠言、發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妨害聲請人等之名譽云云。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系爭部落格連續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
標題、內容均有大量未經合理查證或惡意虛構之事實陳述或聳動、偏激之意見表達,嚴重損害抗告人之名譽乙節,固據其提出網路列印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2頁至第128頁背頁);惟相對人抗辯稱上開陳述乃親身遭遇及所為努力之經過,或公開相關證據,均屬事實等語。顯見兩造就如附表所示文章是否侵害抗告人之名譽權有爭執,且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得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確定,堪認抗告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附表所列文章張貼日期始於104年3月3日,至抗告人於105年
12月6日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已長達1年1月餘,依網路傳播之速度及廣度,上開陳述縱有侵害抗告人之名譽權,損害亦早已發生,難認有何急迫性;又相對人張貼附表所列文章之系爭部落格性質並非以討論學校教育為主,又所張貼文章之下幾無留言、反應欄下亦無訪客按選,難認未立即命相對人刪除如附表所示文章或禁止張貼,抗告人之名譽即受有重大損害等情。另依附表所列陳述之內容觀之,多屬對抗告人之教育觀念、管教方式及處理陳情事務之過程、方式妥當與否所為事實陳述或個人評論,均屬可受公評之事務,其內容有無誇大、用字遣詞是否侵害抗告人名譽,尚待本案訴訟審理,倘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禁止相對人就相關事件不得發表評論,將使相對人言論自由受限而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況抗告人於原審並未就其將受何重大損害或有何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提出任何足以釋明之證據,不能釋明此部分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再者,相對人張貼附表所列文章縱使不法,而有損害抗告人之名譽,抗告人所受損害可於其本案訴訟結果獲得勝訴判決後,請求相對人賠償,或回復其名譽,尚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㈢末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所稱,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
之機會,包括以書狀陳述意見在內,倘聲請人已於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狀內陳述意見,即符合該條規定。相對人陳述意見後,是否使聲請人再陳述意見,法院得審酌事實而為酌定。縱法院於裁定前未使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再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與前規定無違。則抗告意旨另稱原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規定,予抗告人就相對人提出之民事答辯㈠狀再為陳述意見並補充聲請理由,而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云云,要難認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附表:相對人所張貼之妨害名譽權相關文章整理表┌──┬────────────────────┬──────┐│編號│ 文章標題 │ 張貼日期 │├──┼────────────────────┼──────┤│ 1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 105.11.14 ││ │事件之二㈠ │ │├──┼────────────────────┼──────┤│ 2 │一位家長的反擊:北檢不起訴處分 │ 105.11.12 │├──┼────────────────────┼──────┤│ 3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㈦ │ 105.11.08 │├──┼────────────────────┼──────┤│ 4 │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 105.10.24 ││ │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㈡ │ │├──┼────────────────────┼──────┤│ 5 │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 105.10.23 ││ │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㈠ │ │├──┼────────────────────┼──────┤│ 6 │一位家長的反擊:104年3月13日906班親會真 │ 105.10.19 ││ │實面貌㈠ │ │├──┼────────────────────┼──────┤│ 7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㈥ │ 105.10.17 │├──┼────────────────────┼──────┤│ 8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 105.10.12 ││ │難及無理對待㈢ │ │├──┼────────────────────┼──────┤│ 9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 105.10.05 ││ │難及無理對待㈡ │ │├──┼────────────────────┼──────┤│ 10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 105.10.04 ││ │難及無理對待㈠ │ │├──┼────────────────────┼──────┤│ 11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㈨│ 105.10.04 │├──┼────────────────────┼──────┤│ 12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㈩│ 105.08.05 │├──┼────────────────────┼──────┤│ 13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㈧│ 105.07.16 │├──┼────────────────────┼──────┤│ 14 │一位家長的反擊:教育局政風室對於家長會長│ 105.06.22 ││ │何研田會議上言行的處理態度! │ │├──┼────────────────────┼──────┤│ 15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㈤ │ 105.05.29 │├──┼────────────────────┼──────┤│ 16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㈦│ 105.05.28 │├──┼────────────────────┼──────┤│ 17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㈥│ 105.05.25 │├──┼────────────────────┼──────┤│ 18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㈤│ 105.05.22 │├──┼────────────────────┼──────┤│ 19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㈣ │ 105.05.21 │├──┼────────────────────┼──────┤│ 20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㈢ │ 105.05.17 │├──┼────────────────────┼──────┤│ 21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㈡ │ 105.05.17 │├──┼────────────────────┼──────┤│ 22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㈠ │ 105.05.16 │├──┼────────────────────┼──────┤│ 23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㈣│ 105.05.14 │├──┼────────────────────┼──────┤│ 24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㈢│ 105.05.11 │├──┼────────────────────┼──────┤│ 25 │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㈡ │ 105.05.10 │├──┼────────────────────┼──────┤│ 26 │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㈠ │ 105.05.10 │├──┼────────────────────┼──────┤│ 27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 105.05.10 ││ │事件之一㈢ │ │├──┼────────────────────┼──────┤│ 28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方欺壓師生進行│ 105.05.06 ││ │式!(緊急) │ │├──┼────────────────────┼──────┤│ 29 │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 105.04.25 ││ │程㈡ │ │├──┼────────────────────┼──────┤│ 30 │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 105.04.25 ││ │程㈠ │ │├──┼────────────────────┼──────┤│ 31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5.04.24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 │├──┼────────────────────┼──────┤│ 32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 105.04.23 ││ │事件之一㈡ │ │├──┼────────────────────┼──────┤│ 33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 105.04.21 ││ │事件之一㈠ │ │├──┼────────────────────┼──────┤│ 34 │一位家長的反擊:從校務會議窺探校長帶頭壓│ 105.03.16 ││ │制欺負老師手段及隱情 │ │├──┼────────────────────┼──────┤│ 35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5.03.15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 │├──┼────────────────────┼──────┤│ 36 │一位家長的反擊:從社團選社系統失誤事件窺│ 104.10.11 ││ │探學務處壓制學生手段 │ │├──┼────────────────────┼──────┤│ 37 │一位家長的反擊:從一件性霸凌事件窺探校方│ 104.10.01 ││ │壓制師生的手段 │ │├──┼────────────────────┼──────┤│ 38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生教組金組 │ 104.09.30 ││ │長處理學生事務的態度 │ │├──┼────────────────────┼──────┤│ 39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30 ││ │晤談㈦ │ │├──┼────────────────────┼──────┤│ 40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21 ││ │晤談㈥ │ │├──┼────────────────────┼──────┤│ 41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21 ││ │晤談㈤ │ │├──┼────────────────────┼──────┤│ 42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㈡│ 104.09.20 │├──┼────────────────────┼──────┤│ 43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8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㈩ │ │├──┼────────────────────┼──────┤│ 44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18 ││ │晤談㈣ │ │├──┼────────────────────┼──────┤│ 45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18 ││ │晤談㈢ │ │├──┼────────────────────┼──────┤│ 46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㈠│ 104.09.16 │├──┼────────────────────┼──────┤│ 47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5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㈨ │ │├──┼────────────────────┼──────┤│ 48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5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㈧ │ │├──┼────────────────────┼──────┤│ 49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5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㈦ │ │├──┼────────────────────┼──────┤│ 50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㈥ │ │├──┼────────────────────┼──────┤│ 51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㈤ │ │├──┼────────────────────┼──────┤│ 52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㈣ │ │├──┼────────────────────┼──────┤│ 53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㈢ │ │├──┼────────────────────┼──────┤│ 54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㈡ │ │├──┼────────────────────┼──────┤│ 55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 104.09.13 ││ │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㈠ │ │├──┼────────────────────┼──────┤│ 56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 │ 104.09.12 ││ │晤談㈠ │ │├──┼────────────────────┼──────┤│ 57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10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㈨ │ │├──┼────────────────────┼──────┤│ 58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10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㈧ │ │├──┼────────────────────┼──────┤│ 59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10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㈦ │ │├──┼────────────────────┼──────┤│ 60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8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㈥ │ │├──┼────────────────────┼──────┤│ 61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8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㈤ │ │├──┼────────────────────┼──────┤│ 62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8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㈣ │ │├──┼────────────────────┼──────┤│ 63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3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㈢ │ │├──┼────────────────────┼──────┤│ 64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3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㈡ │ │├──┼────────────────────┼──────┤│ 65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 104.03.03 ││ │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