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00號抗 告 人 邱奕榮
邱献堅邱阿科邱浩源邱敏尊邱正忠邱正義邱徐豊邱盛基邱盛銘邱盛吉邱朝福邱勝宗邱朝金邱顯儒邱崧祐邱士峯邱進輝邱季轅邱志豪邱志傑邱萬輝邱萬能邱献昌邱振峰邱獻清邱鳳南邱顯甲邱奕文邱奕嘉邱文華邱獻德邱添印邱裕煌邱一標邱文進邱文聰邱文章邱奕全邱寬文邱銘義邱南欽邱泊翰邱顯盛邱建龍邱垂煌邱雲邱振傳邱文雄邱再生邱清芳邱顯耀邱顯宗邱顯卿邱顯明邱顯著邱顯者邱顯能邱顯松邱顯昌邱顯華邱忠雄邱文祺邱奕倫邱顯達邱龍男邱顯寧邱垂鐘邱顯祥邱顯富邱顯維邱顯邑邱顯益邱文彬邱顯庭邱顯信邱俊明邱炎輝邱信謀邱文振邱文煌邱顯郎邱志偉邱孟達邱孟順邱明輝邱煌洲邱煌昌邱正雄邱正郎邱正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邱道陞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補字第3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提起本件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各自派下權比例不同,分別核定及徵收。原裁定卻將伊等之派下權合併計算,顯有未當,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又訴之主觀合併,如各原告一同起訴,一同上訴,並一同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共同訴訟之情形,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提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抗告人主張於相對人之總財產價額中其等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相對人之財產計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3,776,7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而抗告人主張其等之派下權比例合計為1/2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688,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472 元。抗告意旨認應按其等各自派下權比例,分別核定及徵收云云,然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對於相對人有派下權之存在,係屬數名原告對單一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主張數項標的,即屬訴之主觀合併,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係指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之謂。單一原告對單一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者,即訴之客觀合併之情形,固適用前揭條文之規定。而共同訴訟,即單一原告對數被告,或數原告對單一被告,或數原告對於數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主張數項標的,即訴之主觀合併之情形,亦應包含在內。蓋通常共同訴訟係依原告及被告人數之積而為數訴,性質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無本質上差異,自應一體適用。從而,法律並無禁止於主觀訴之合併之情形下,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且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如無違背法律之規定,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法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於法並無違誤,即應予以維持。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附表┌──┬─────────────┬─────┬─────┬─────┬────────┐│編號│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06年1月公│土地價值(元以下││ │ │(㎡) │ │告土地現值│四捨五入) ││ │ │ │ │(元/㎡) │ │├──┼─────────────┼─────┼─────┼─────┼────────┤│ 1 │桃園市○○區○○段○○○○號 │4,227.56 │全部 │6,400 │27,056,384元 │├──┼─────────────┼─────┼─────┼─────┼────────┤│ 2 │桃園市○○區○○段○○○○號 │1,663.16 │全部 │6,400 │10,644,224元 │├──┼─────────────┼─────┼─────┼─────┼────────┤│ 3 │桃園市○○區○○段○○○○號 │468.79 │全部 │6,400 │3,000,256元 │├──┼─────────────┼─────┼─────┼─────┼────────┤│ 4 │桃園市○○區○○段○○○○號 │99.91 │全部 │6,400 │639,424 元 │├──┼─────────────┼─────┼─────┼─────┼────────┤│ 5 │桃園市○○區○○段○○○○號 │6,876.37 │全部 │6,400 │44,008,768元 │├──┼─────────────┼─────┼─────┼─────┼────────┤│ 6 │桃園市○○區○○段○○○○號 │1,292.62 │全部 │6,400 │8,272,768元 │├──┼─────────────┼─────┼─────┼─────┼────────┤│ 7 │桃園市○○區○○段○○○○號 │1,016.34 │全部 │6,400 │6,504,576 元 │├──┼─────────────┼─────┼─────┼─────┼────────┤│ 8 │桃園市○○區○○段○○○○○號│5,697.75 │全部 │13,320 │75,894,030元 │├──┼─────────────┼─────┼─────┼─────┼────────┤│ 9 │桃園市○○區○○段○○○○○號│94.04 │全部 │6,400 │601,856 元 │├──┼─────────────┼─────┼─────┼─────┼────────┤│ 10 │桃園市○○區○○段○○○○○號│1,131.75 │全部 │6,400 │7,243,200 元 │├──┼─────────────┼─────┼─────┼─────┼────────┤│ 11 │桃園市○○區○○段○○○○○號│428.03 │全部 │28,400 │12,156,052元 │├──┼─────────────┼─────┼─────┼─────┼────────┤│ 12 │桃園市○○區○○段○○○○○號│233.10 │全部 │28,400 │6,620,040 元 │├──┼─────────────┼─────┼─────┼─────┼────────┤│ 13 │桃園市○○區○○段○○○○○號│74.23 │全部 │28,400 │2,108,132 元 │├──┼─────────────┼─────┼─────┼─────┼────────┤│ 14 │桃園市○○區○○段○○○○○號│2,028.33 │1440/4320 │6,500 │4,394,715 元 │├──┼─────────────┼─────┼─────┼─────┼────────┤│ 15 │桃園市○○區○○段○○○○○號│19,948.88 │全部 │6,500 │129,667,720 元 │├──┼─────────────┼─────┼─────┼─────┼────────┤│ 16 │桃園市○○區○○段○○○○○號│542.86 │全部 │6,500 │3,528,590 元 │├──┼─────────────┼─────┼─────┼─────┼────────┤│ 17 │桃園市○○區○○段○○○○○號│1,860.58 │全部 │6,500 │12,093,770元 │├──┼─────────────┼─────┼─────┼─────┼────────┤│ 18 │桃園市○○區○○段○○○○○號│241.67 │全部 │6,500 │1,570,855 元 │├──┼─────────────┼─────┼─────┼─────┼────────┤│ 19 │桃園市○○區○○段○○○○○號│9,688.26 │全部 │6,500 │62,973,690元 │├──┼─────────────┼─────┼─────┼─────┼────────┤│ 20 │桃園市○○區○○段○○○○○號│1,774.44 │全部 │6,500 │11,533,860元 │├──┼─────────────┼─────┼─────┼─────┼────────┤│ 21 │桃園市○○區○○段○○○○○號│20,788.01 │全部 │6,500 │135,122,065 元 │├──┼─────────────┼─────┼─────┼─────┼────────┤│ 22 │桃園市○○區○○段○○○○○號│3,548.21 │全部 │7,437 │26,388,038元 │├──┼─────────────┼─────┼─────┼─────┼────────┤│ 23 │桃園市○○區○○段○○○○○號│2,297.17 │全部 │20,843 │47,879,914元 │├──┼─────────────┼─────┼─────┼─────┼────────┤│ 24 │桃園市○○區○○段○○○○○號│1,015.02 │全部 │6,500 │6,597,630 元 │├──┼─────────────┼─────┼─────┼─────┼────────┤│ 25 │桃園市○○區○○段○○○○○號│2,124.13 │全部 │6,500 │13,806,845元 │├──┼─────────────┼─────┼─────┼─────┼────────┤│ 26 │桃園市○○區○○段○○○○○號│829.42 │全部 │6,500 │5,391,230元 │├──┼─────────────┼─────┼─────┼─────┼────────┤│ 27 │桃園市○○區○○段○○○○○號│93.25 │全部 │28,400 │2,648,300元 │├──┼─────────────┼─────┼─────┼─────┼────────┤│ 28 │桃園市○○區○○段○○○○○號│562.19 │全部 │28,400 │15,966,196元 │├──┼─────────────┼─────┼─────┼─────┼────────┤│ 29 │桃園市○○區○○段○○○○號 │867.00 │192/768 │6,500 │1,408,875 元 │├──┼─────────────┼─────┼─────┼─────┼────────┤│ 30 │桃園市○○區○○段○○○○號 │14,759.00 │192/768 │6,500 │23,983,375元 │├──┼─────────────┼─────┼─────┼─────┼────────┤│ 31 │桃園市○○區○○段○○○○號 │787.33 │全部 │12,400 │9,762,892 元 │├──┼─────────────┼─────┼─────┼─────┼────────┤│ 32 │桃園市○○區○○段○○○○○號│338.25 │全部 │12,400 │4,194,300元 │├──┼─────────────┼─────┼─────┼─────┼────────┤│ 33 │桃園市○○區○○段○○○○○號│79.05 │全部 │12,400 │980,220 元 │├──┼─────────────┼─────┼─────┼─────┼────────┤│ 34 │桃園市○○區○○段○○○○○號│230.27 │全部 │31,500 │7,253,505 元 │├──┼─────────────┼─────┼─────┼─────┼────────┤│ 35 │桃園市○○區○○段○○○○○號│3,436.11 │全部 │7,048 │24,217,703元 │├──┼─────────────┼─────┼─────┼─────┼────────┤│ 36 │桃園市○○區○○段○○○○○號│35.66 │全部 │12,000 │427,920元 │├──┼─────────────┼─────┼─────┼─────┼────────┤│ 37 │桃園市○○區○○段○○○○○號│244.01 │全部 │12,000 │2,928,120 元 │├──┼─────────────┼─────┼─────┼─────┼────────┤│ 38 │桃園市○○區○○段○○○○○號│305.50 │全部 │12,000 │3,666,000 元 │├──┼─────────────┼─────┼─────┼─────┼────────┤│ 39 │桃園市○○區○○段○○○○○號│171.91 │全部 │12,000 │2,062,920 元 │├──┼─────────────┼─────┼─────┼─────┼────────┤│ 40 │桃園市○○區○○段○○○○○號│47.93 │全部 │12,000 │575,160 元 │├──┼─────────────┼─────┼─────┼─────┼────────┤│ 41 │桃園市○○區○○段○○○○○號│57.05 │全部 │12,000 │684,600 元 │├──┼─────────────┼─────┼─────┼─────┼────────┤│ 42 │桃園市○○區○○段○○○○○號│160.16 │全部 │12,000 │1,921,920 元 │├──┼─────────────┼─────┼─────┼─────┼────────┤│ 43 │桃園市○○區○○段○○○○○號│12.51 │全部 │12,000 │150,120 元 │├──┼─────────────┼─────┼─────┼─────┼────────┤│ 44 │桃園市○○區○○段○○○○○號│354.47 │全部 │12,000 │4,253,640 元 │├──┼─────────────┼─────┼─────┼─────┼────────┤│ 45 │桃園市○○區○○段○○○○○號│48.50 │全部 │12,000 │582,000 元 │├──┼─────────────┼─────┼─────┼─────┼────────┤│ 46 │桃園市○○區○○段○○○○○號│34.20 │全部 │12,000 │410,400元 │├──┴─────────────┴─────┴─────┴─────┼────────┤│ │773,776,798 元 │├──────────────────────────────────┴────────┤│備註: ││相對人名下另登記有桃面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桃園市○○區○○村00號)││,惟經原法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調閱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該局函覆查無此房屋││及以相對人為納稅義務人之登記資料,故不予列計,有原法院審理單及電話記錄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15-21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