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蔡乾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補字第39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