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陳俍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榮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