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陳建利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雖就聲請再審事件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7頁)。

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