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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6號聲 請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