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 請 人 林月娥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