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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77號聲 請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且違反一致性原則云云,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再審事由,及合於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依上開說明,自屬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