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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89號聲 請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