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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俞一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號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事件追加承攬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而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建字第145 號案件(下稱系爭另案)之原告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就同一工程亦以承攬關係對聲請人為相同主張,亦即有2 個承攬人就同一筆款項對於聲請人以不同案件為重複之請求。因本案之審理內容對於系爭另案有重大影響,為使聲請人於系爭另案審理中能取得更充足之事證,維護訴訟權益,爰有調取上開期日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