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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陳昌瑾 新竹市○○○街○○巷○○弄○○號3樓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昌黎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五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開期日訊問證人,因筆錄內容未能完整呈現,實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民國106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