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吳憶建聲請人因與吳亭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行中關於 「…105年度重再字第26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106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