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3號聲 請 人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經濟不寬裕,且最近法律扶助基金會安排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再次審酌本人此案之訴訟救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6年4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223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後2次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106年6月16日106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而抗告人所提起106年度抗字第668號聲請迴避抗告事件,亦經本院認為不合法,於106年6月30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並於同年7月3日公告在案,該抗告事件已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