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2號聲 請 人 陳明堂

鍾曉賢張金福盧張秀香呂聯祥周士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天賜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及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再易字第67號),已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