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陳東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楨錩間本院106 年度選上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核發民國106 年7 月18日開庭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選上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經本院依職權審酌後,認上開事件並無錄影之必要,故未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本件自無法庭錄影光碟可供交付。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