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彭奎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3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民國一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 、4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6 年
9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之請求權基礎及合法解約、限期起訴等內容,均有異議,有調取錄音光碟核對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38 號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06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