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3號聲 請 人 許書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千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6年9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人陳述內容均屬重要,因筆錄未能完整呈現,聲請人記憶不甚明確,為防止聲請人做出錯誤陳述,而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3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06年9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