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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9號聲 請 人 盧文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盧如意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再字第五○號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5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之當事人,因其不服判決,欲再提起訴訟,而認有必要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聲請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