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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海南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邢益春訴訟代理人 李丕準

李選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符子正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4號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九四四號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詢問3名證人,開庭時間與相對人答辯均甚冗長,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非專業律師且年歲已高,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1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