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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更(一)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3號上 訴 人 吳月霞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

薛進坤律師被 上訴 人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市○○路000巷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業於109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169至175頁),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