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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更(一)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上 訴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WEAL

TH SKY INTERNATIONAL CO.,LTD )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一緯上 訴 人 陳永祥

吳俊賢黃騰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上訴 人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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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蓓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