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上訴人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簡培城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之前、後任負責人涉嫌勾結下包商製作不實合約書及協議書,浮報或虛報工程費用,作為款項請求之依據,並對於仲裁人交付前金或期約後謝,涉有瀆職等犯罪嫌疑,涉及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判斷,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乃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9號),有該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