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任君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分別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敘明第七次保固會勘紀錄(上證七)決議事項第㈢項所稱:
104 年3 月10日移交缺失會議紀錄決議一「需改善設施」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新竹市政府應列表具體指明上證十八所列對照結果,有無不符情事。
㈢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陳報證人蘇婉婷所證稱「請廠
商來修繕的報價單」中關於修繕刮泥機、鼓風機部分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