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60號上 訴 人 李碧真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被 上訴人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上訴人 蔡美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