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欽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國隆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上述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關於建物門牌之「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參見被上訴人提出所有權狀影本第3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