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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1號上 訴 人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被上訴人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