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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楊上德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570-1、658、658-3、658-4、752、752-2、752-3、752-4地號等8筆土地是否存在作價轉讓關係,就坐落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夯段十三行小段246、246-1、246-2、246-3、246-4、246-5、246-

6、246-7、246-8、246-10、266-3、267、267-3、267-4、267-5、267-6地號等16筆土地是否存在函請徵收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及上訴人是否有權占有上開土地,及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及106年度訴字第530號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下分別稱518號事件、530號事件)確定之法律關係為據,故裁定於上開二件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530號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6年12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7月31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518號事件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21日裁定移送原法院審理,惟該裁定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裁字第546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經該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16日以109年度上字第50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判影本可稽(見本院卷㈥第11至33、67至131頁),上開二件行政訴訟既已終結確定,即應由本院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