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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 訴 人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被 上訴人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