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 訴 人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被 上訴人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