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邱淑貞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馮浚銓律師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黃進福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