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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上 訴 人 劉家昌

劉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翔緯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被 上訴 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