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自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楊登任李文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扣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