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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李寶山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上訴人 劉正起訴訟代理人 劉兆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6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一第403 頁至第404 頁)。茲上開民事事件於107 年3 月26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案確定證明書為憑(本院卷二第7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明確。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