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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31號上 訴 人 李書吟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柏緯

李啓丞李友斌李秀卿李中鼎李鴻祥李昇德李昇墩李昇波李添水李添盛李芝蓉李智明李秀琴李碧珠李惠燕李娜惠李維昌李孟養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李啟丞」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啓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