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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游淑眞訴訟代理人 黃耀標

李宜光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鄭凱鴻律師蘇夏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