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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82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訴訟代理人 陳冀翔

徐克銘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德弘律師

廖健君律師被 上訴 人 劉配光

劉配華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愛珠被 上訴 人 劉俊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