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 康世雄
康林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林永頌律師陳怡君律師再審被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炳正訴訟代理人 葉瑞祺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