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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9號再審原告 金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璐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隆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萬2367元,應徵裁判費9萬787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