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被 上訴人 吳英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號7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上訴期間至106年12月6日即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1月5日始提出上訴狀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