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鄭瑞誠
鄭瑞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複 代 理人 張曼娸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瑞坤
參 加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訴訟代理人 陳孟妤
林昀霆陸冠良視同上訴人 楊鄭玉美被 上 訴人 鄭瑞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附件:
一、上訴人於本審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部分為訴之變更,訴之變更合法後,上訴人鄭瑞隆部分是否視為撤回,而應追加其為被告,始與上訴人訴之聲明相合?
二、被上訴人、鄭瑞隆及視同上訴人對於請求之標的物並無全部處分權能,上訴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部分之聲明,是否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