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莊家文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黃志國律師被 上訴人 莊家富
莊家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複 代理人 劉思伶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莊秀群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整之財產附表。
三、兩造當事人請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