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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家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黃連甲被 上訴人 黃寶

李貴英唐偉哲唐偉銘黃秋蘭范阿建葉意隆葉政芳葉玉玲葉嘉恩范振宗胡秀逸胡毓先胡秀香胡秀娥胡毓旺胡逸嫻林德勇林豐貴林月英林襄琦林姵杉范春齡范月娥范振松范東森范錦娥葉正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6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2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五第101至102頁),本院自得不再命其補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6年4月13日以106年度家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後,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27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並已於106年12月1日收受此裁定,亦有各該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足佐(見本院卷第84至85、89頁)。是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裁定駁回確定,復經相當期間仍未據上訴人補正其應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