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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家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李壽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有騰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0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對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