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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保險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鄭守峯被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被 上訴人 陳承澤

田寶台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陳承澤對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至1-8 所示保險契約有新臺幣(下同)154,732元解約金債權存在;㈡確認被上訴人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1至2-9 所示保險契約有6,092,060元解約金債權存在;㈢中國人壽公司應將前開第㈠、㈡項所示解約金共計6,246,792元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685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核發之民國106年9月11日北院隆104司執字第3685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解付與執行法院(見原審卷第4頁)。 嗣於本審變更請求:㈠確認陳承澤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保險契約有141,201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㈡確認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至2-9所示保險契約有6,092,060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㈢中國人壽公司應將前開第㈠、㈡項所示解約金共計6,233,261元(141,201元+6,092,060元=6,233,261元)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解付與執行法院(見本院卷第319、32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對陳承澤、田寶台(下分稱姓名,合稱陳承澤等2人) 有:㈠5,101,795元及自9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5%計算之利息, 暨自8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182萬元及自8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85元之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 伊前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6031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陳承澤等2人 分別與中國人壽公司簽立之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可領取之全部保險利益為強制執行, 經執行法院依序於104年4月7日、106年7月14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系爭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復於106年9月11日核發系爭支付轉給命令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中國人壽公司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與伊。中國人壽公司以伊無權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亦非陳承澤等2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後可獲得之解約金 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支付轉給命令。然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非為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而係要保人給付保險費之對價,如未涉及身分法律關係之變動,均為要保人財產上之利益,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是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及給付利益 即非陳承澤等2人之一身專屬權。又保單價值準備金乃要保人積存於保險人處之保險費,得於終止保險契約後請求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非附條件之債權,執行法院為實行扣押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換價及收取,自得代行陳承澤等2人 對於執行標的之處分權而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以使法院收取解約金。 陳承澤等2人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財產上權益既亦為其債權之總擔保,伊自得就其等對於中國人壽公司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後所生之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㈠確認陳承澤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保險契約有141,201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㈡確認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至2-9所示保險契約有6,092,060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㈢中國人壽公司應將前開第㈠、㈡項所示解約金共計6,233,261元 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解付與執行法院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陳承澤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保險契約有141,201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㈢確認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 附表二編號2-1至2-9所示保險契約有6,092,060元解約金債權存在;㈣中國人壽公司應將前開第㈡、㈢項所示解約金共計6,233,261元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解付與執行法院。

三、陳承澤等2人則以: 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僅係保險公司之估算數值,並非伊等之財產,且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係附條件之債權,須於伊等行使終止保險契約權利後,中國人壽公司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而系爭保險契約為人身保險,具有一身專屬性,伊等就該契約之終止,本具有選擇權,伊等未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亦不得由執行法院逕自代伊等終止該契約,或以系爭支付轉給命令命中國人壽公司終止系爭保險契約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中國人壽公司則以: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非同一概念,保單價值準備金僅係伊於保險契約存續中之估算數值,並非陳承澤等2人之財產,於陳承澤等2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前,其等對伊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存在,自非執行法院得以扣押或核發換價命令之標的。又系爭保險契約為人身保險, 具有一身專屬性,陳承澤等2人就該契約之終止,本具有選擇權,上訴人或執行法院均不得代為終止。另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之保險契約於105年11月25日因未繳費而失效, 編號2-3、2-4保險契約則於受扣押後之105年6月15日、同年月28日期滿而終止,該2份保險契約之滿期保險金,因係扣押後所生之保險給付,非屬系爭扣押命令扣押之範圍, 是系爭支付轉給命令終止前開3份保險契約,不生終止之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查上訴人持系爭執行名義 向執行法院聲請對陳承澤等2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執行法院依序於104年4月7日、106年7月14日就陳承澤等2人 向中國人壽公司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嗣於106年9月11日核發系爭支付轉給命令,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中國人壽公司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與上訴人等情,有系爭執行名義、系爭扣押命令、系爭支付轉給命令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23頁), 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訛閱無訛,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六、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而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65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主張陳承澤等2人 對中國人壽公司就系爭保險契約有前述之解約金債權存在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堪認兩造就此確有爭執存在,上訴人就前開解約金債權存否之不安狀態,須以對於被上訴人之確認判決始得除去,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七、上訴人或執行法院得否代位陳承澤等2人 終止系爭保險契約: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所謂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除身分權、人格權等非財產權外,雖屬財產權,但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者,亦應包含在內。又專屬權可分為「享有之專屬權」及「行使之專屬權」,前開規定所謂之專屬權,乃指性質上須依權利人本身之意思決定行使與否之權利,亦即「行使之專屬權」。

㈡上訴人主張: 陳承澤等2人就系爭保險契約對中國人壽公司

有前述之解約金債權存在乙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陳承澤等2人 迄未向中國人壽公司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乙節,此經被上訴人陳明在卷,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7頁),足認系爭保險契約未經陳承澤等2人終止。上訴人雖主張: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與中國人壽公司,已生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云云,並提出系爭支付轉給命令為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系爭支付轉給命令固記載: 「…債務人陳承澤等2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請終止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後,將解約金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9-23頁), 惟查,保險法所規定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類型,此觀保險法第101條、第125條、第131條、第135-1條等規定甚明,陳承澤等2人向中國人壽公司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 係分別以被保險人之生存、死亡或殘廢為保險事故之標的,而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作為給付保險金之要件,有保險單條款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62-220、222-273頁),是系爭保險契約具有人身保險之性質甚明。人身保險既係以被保險人之生存、死亡或殘廢等為保險事故,應屬以被保險人之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權,而要保人以被保險人上開人格法益為保險事故而投保人身保險,主要乃考量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間具有一定之身分關係,希藉由投保人身保險,使受益人得以在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以作為生活上之保障,要保人若於保險契約仍有效存續之期間內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之解約金甚少,卻須蒙受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無從獲取保險金保障之損失,是要保人是否依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行使終止權,往往涉及其主觀上之利益衡量,終止與否,應屬要保人意思決定自由之範疇,而為要保人之行使上專屬權,依前開說明,應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亦非得由執行法院本於公權力代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依上所陳,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與中國人壽公司,尚不生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則上訴人以中國人壽公司收受系爭支付轉給命令時,已發生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陳承澤、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分別有141,201元、6,092,060元之解約金債權存在為由, 請求確認陳承澤等2人就系爭保險契約對中國人壽公司有前述之解約金債權存在,及請求中國人壽公司應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之內容將該解約金解付與執行法院,尚屬無據。

八、綜上,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㈠確認陳承澤等2人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保險契約有141,201元解約金債權存在;㈡確認田寶台對中國人壽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至2-9所示保險契約有6,092,060元解約金債權存在; ㈢中國人壽公司應將前開第㈠、 ㈡項所示解約金共計6,233,261元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解付與執行法院,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 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要保人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解約金 │備註 │├──┼────┼──────┼──────────┼──────────┼────────┤│1-1 │陳承澤 │00000000 │圓滿人生養老保險 │4,636元 │ │├──┼────┼──────┼──────────┼──────────┼────────┤│1-2 │陳承澤 │00000000 │得意人生終身保險 │3,535元 │ │├──┼────┼──────┼──────────┼──────────┼────────┤│1-3 │陳承澤 │00000000 │美樂年年外幣終身保險│美金176元 │按106年10月2日第││ │ │ │ │折合新臺幣5,360元 │一銀行美金即期牌││ │ │ │ │ │告賣出匯率30.46 ││ │ │ │ │ │元計算 │├──┼────┼──────┼──────────┼──────────┼────────┤│1-4 │陳承澤 │00000000 │活躍人生變額壽險 │50,642元 │ │├──┼────┼──────┼──────────┼──────────┼────────┤│1-5 │陳承澤 │00000000 │喜悅人生變額壽險 │37,042元 │ │├──┼────┼──────┼──────────┼──────────┼────────┤│1-6 │陳承澤 │00000000 │金享受退休變額保險 │14,405元 │ │├──┼────┼──────┼──────────┼──────────┼────────┤│1-7 │陳承澤 │00000000 │金鑽年年變額保險 │10,420元 │ │├──┼────┼──────┼──────────┼──────────┼────────┤│1-8 │陳承澤 │00000000 │金鑽年年變額保險 │28,692元 │ │├──┴────┴──────┴──────────┼──────────┼────────┤│合計 │154,732元 │ │├──┬────┬──────┬──────────┼──────────┼────────┤│2-1 │田寶台 │00000000 │富利世代終身保險甲型│88,728元 │現已失效 │├──┼────┼──────┼──────────┼──────────┼────────┤│2-2 │田寶台 │00000000 │金好意保險 │21,558元 │ │├──┼────┼──────┼──────────┼──────────┼────────┤│2-3 │田寶台 │00000000 │123養老保險 │1,417,881元 │105年6月15日滿期│├──┼────┼──────┼──────────┼──────────┼────────┤│2-4 │田寶台 │00000000 │123養老保險 │943,636元 │105年6月28日滿期│├──┼────┼──────┼──────────┼──────────┼────────┤│2-5 │田寶台 │00000000 │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 │1,600,388元 │ │├──┼────┼──────┼──────────┼──────────┼────────┤│2-6 │田寶台 │00000000 │活躍人生變額壽險 │217,454元 │ │├──┼────┼──────┼──────────┼──────────┼────────┤│2-7 │田寶台 │00000000 │喜悅人生變額壽險 │548,793元 │ │├──┼────┼──────┼──────────┼──────────┼────────┤│2-8 │田寶台 │00000000 │金享退休變額年金保險│243,691元 │ │├──┼────┼──────┼──────────┼──────────┼────────┤│2-9 │田寶台 │00000000 │神采時代外幣變額年金│美金33,156元 │按106年10月2日第││ │ │ │ │折合新臺幣1,009,931 │一銀行美金即期牌││ │ │ │ │元 │告賣出匯率30.46 ││ │ │ │ │ │元計算 │├──┴────┴──────┴──────────┼──────────┼────────┤│合計 │6,092,060元 │ │└─────────────────────────┴──────────┴────────┘附表二:

┌──┬────┬──────┬──────────┬──────────┬────────┐│編號│要保人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解約金 │備註 │├──┼────┼──────┼──────────┼──────────┼────────┤│1-1 │陳承澤 │00000000 │活躍人生變額壽險 │50,642元 │ │├──┼────┼──────┼──────────┼──────────┼────────┤│1-2 │陳承澤 │00000000 │喜悅人生變額壽險 │37,042元 │ │├──┼────┼──────┼──────────┼──────────┼────────┤│1-3 │陳承澤 │00000000 │金享受退休變額保險 │14,405元 │ │├──┼────┼──────┼──────────┼──────────┼────────┤│1-4 │陳承澤 │00000000 │金鑽年年變額保險 │10,420元 │ │├──┼────┼──────┼──────────┼──────────┼────────┤│1-5 │陳承澤 │00000000 │金鑽年年變額保險 │28,692元 │ │├──┴────┴──────┴──────────┼──────────┼────────┤│合計 │141,201元 │ │├──┬────┬──────┬──────────┼──────────┼────────┤│2-1 │田寶台 │00000000 │富利世代終身保險甲型│88,728元 │現已失效 │├──┼────┼──────┼──────────┼──────────┼────────┤│2-2 │田寶台 │00000000 │金好意保險 │21,558元 │ │├──┼────┼──────┼──────────┼──────────┼────────┤│2-3 │田寶台 │00000000 │123養老保險 │1,417,881元 │105年6月15日滿期│├──┼────┼──────┼──────────┼──────────┼────────┤│2-4 │田寶台 │00000000 │123養老保險 │943,636元 │105年6月28日滿期│├──┼────┼──────┼──────────┼──────────┼────────┤│2-5 │田寶台 │00000000 │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 │1,600,388元 │ │├──┼────┼──────┼──────────┼──────────┼────────┤│2-6 │田寶台 │00000000 │活躍人生變額壽險 │217,454元 │ │├──┼────┼──────┼──────────┼──────────┼────────┤│2-7 │田寶台 │00000000 │喜悅人生變額壽險 │548,793元 │ │├──┼────┼──────┼──────────┼──────────┼────────┤│2-8 │田寶台 │00000000 │金享退休變額年金保險│243,691元 │ │├──┼────┼──────┼──────────┼──────────┼────────┤│2-9 │田寶台 │00000000 │神采時代外幣變額年金│美元33,156元 │按106年10月2日第││ │ │ │ │折合新臺幣1,009,931 │一銀行美金即期牌││ │ │ │ │元 │告賣出匯率30.46 ││ │ │ │ │ │元計算 │├──┴────┴──────┴──────────┼──────────┼────────┤│合計 │6,092,060元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