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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21號上 訴 人 陳義信訴訟代理人 謝佩珊

陳秀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正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預納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非提解其到庭,本案訴訟無從進行審理,前經本院命其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3080元。上訴人預納後,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而未經提解到庭。茲本案已經終結,上開提解費用並未支用,核屬溢收,應依上訴人聲請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