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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上 訴 人 王協盛被 上訴 人 廖嘉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4第1項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收受原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第181頁)。而其於原審之應受送達處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加計在途期間2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其上訴期間至同年8月11日即已屆滿。惟其遲至107年1月15日,始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3頁),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裁判案由:償還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