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上 訴 人 黃蘇寶金
蘇宥祥蘇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林靜妹
蘇蘭香蘇桂榮蘇朝正蘇朝文蘇朝君被 上訴 人 蘇朝封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