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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盧郭細訴訟代理人 盧紀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倪正沁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且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空組承辦61板建字第766號建築執照之公務員提供原法院不合法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3條偽造文書印文罪;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承辦公務員製作民國105年7月22日新北稅板一字第000000000號行政處分函,亦涉犯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伊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固提出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25頁),惟聲請人指訴前揭承辦公務員涉犯偽造印文、偽造文書等罪嫌,業經新北地檢署於108年1月25日以查無實據偵結在案,有公務電話紀錄、辦案進行簿足參(見本院卷第491頁至494頁),且為聲請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10頁),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