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上 訴 人 群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治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赫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